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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各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

来源:南宁日报   2021-03-01

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各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

  全市各有关排污单位:

  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36号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依法申领、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,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(统称排污单位),应按照《条例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。我们温馨提醒各排污单位:

  一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。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、排放口位置和数量、排污方式、排放去向、排放浓度、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,按照《条例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。

  二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,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。未落实的,按照《条例》第三十六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三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、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。未落实的,按照《条例》第三十七条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四、凡纳入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(2019年版)》重点、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,应在实际排污前按程序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(http://permit.mee.gov.cn/)进行网上填报申领排污许可证。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,按照《条例》第三十三条、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。

  五、凡纳入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(2019年版)》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,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,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,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《条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的处罚。

  六、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,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。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,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《条例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,请各排污单位自觉加强学习和遵守《条例》规定,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,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,建设美丽南宁贡献力量。

  感谢对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

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

  2021年3月1日

主办单位:南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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